卫生法律制度的问题及路径与方法
时间:2023-07-03 16:58:14

1 回溯与反思: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最早有关卫生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出自《周礼》,其中记录了当时医生的专业分类、职责和待遇等。汉代出现了分别管理“医”和“药”的官吏,卫生法律开始细化。唐宋时期,封建社会发展到顶峰,雄厚的物质基础为卫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唐律》载“凡律十有二章……,今二十有七篇,分为三十卷,…。其中二十七是医疾。”医生不能欺诈病人,“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得财物者,以盗论”[2]。宋代颁布了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条例《安剂法》,规定了医务人员的人数及升降的标准等。元、明、清在《元典章》《大明会典》及《大清律例》等法令中也都有比较详细的卫生法律条文。但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卫生法律发展历史中,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卫生法学教育体系,使卫生法学的教育和卫生法律的传承受到了阻碍。自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现代卫生法学学科之后,我国的卫生法学教育在80年代后期才开始在部分高校展开,时至今日,卫生法学教育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但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和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卫生法学教育还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卫生法律及卫生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框架,同时,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强烈需求也给卫生法学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但法制不够完善仍然给卫生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需要国家、社会、和高校共同为之努力。其次,卫生法学教育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

  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源于长期以来医学教育重技能、轻人文的教育理念。

  ②师资队伍素养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的卫生法学教师。大多数教师受自身专业限制,缺乏对法学理论和医药卫生法律知识的准确把握和理解,也无法形成完整的教师团队。

  ③教学方法单一,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思维和司法技能;最后,高质量教材数量偏少,这也是卫生法学教育滞后所导致的连带性后果。

  2 错谬与困境:以理论为基础和以实践为本位的教学目的之争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卫生法学是理论与实践的综合统一体。理论的发展能够推动实践的进步,而实践的进步也能给理论的发展提供依据。我国属大陆法系法典制国家,因此目前卫生法学的教学和模式也比较注重对法学原理及概念的解析阐释,课堂中理论讲授比重较大,这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基本原理的掌握。但任何形式的法学教育都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卫生法学的特殊性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必须要以满足社会对既懂医又懂法的人才需求为目标。所以,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修正和优化。

  由于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持续恶化,患者通常既没有医学专业知识又不具备法律知识,其权益亟需保护;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医院虽然有专业医务人员,但这些人员缺乏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和技能,很难依法保护自己,医院也难以应付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3]。所以,以实践为本位的教学理念更能满足医疗单位对于人才的需求,因此,医学院校的学生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卫生法学课程培养目标及课程设置必须从以偏重理论为基础转向以实践为本位,将卫生法学教学置身于现实社会的大环境中,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使卫生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路径与方法:卫生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与策略

  3.1教学资源的优化与完善

  3.1.1师资培养 医、法交叉的特殊属性给卫生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既要掌握丰富的医药卫生知识,还必须熟悉法学的相关理论,特别是了解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条文和内容。所以,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师资队伍要尽可能地做到专业化,但目前实现卫生法学教师队伍完全专业化似乎不切实际,因为我国卫生法学起步较晚,卫生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为数不多,这就必须对不同层次的教师进行再教育和再培训,通过为教师提供进修、考察、学术交流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机会,改变现有卫生法学教师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把培养精通医学及法学知识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作为努力方向[4]。同时,还要注重卫生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使之形成完备的科研和教学团队。

  3.1.2 教材建设 教材的优劣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目前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学教材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过于偏重理论研究,不适合本科阶段使用。医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抽象的理论不能很好地消化理解。其次,内容千篇一律,没有针对性,不能适应不同院校及专业的实际情况。再次,照搬照抄法律条文,使教材成为“法律汇编”,毫无实质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应由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医学和法学专业人士编写一套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较为均衡的卫生法学系列教材供医学院校使用,同时不同学校也应根据自身的发展、培养目标和不同专业的差异,组织编写适合自身校情的教材和辅导用书,实现自身教学目标。

  3.1.3 课程设置 课程应以独立的必修课形式开设,根据教学对象和专业的不同,以“卫生法学”或“医事法学”统一命名,教学内容以现行卫生法律体系为基础,除理论讲授外,还应增加实践教学。实践课程可采用多种形式,如案例讨论、课外实习、模拟法庭等,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基础性、应用性、实践性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为框架,构建适合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同时开设相关选修课,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对卫生法学的了解和认识。

  3.2 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运用

  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指出:“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因此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巧,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是对教师的永恒要求[5]。传统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是学生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有效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基于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复杂情况,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显重要,应在教学中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团队导向学习教学法、问题讨论式教学法等,辅以情景模拟、法庭旁听等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学指导。通过多元的教学方法可以改变传统教学方式呆板、沉闷的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益于促进卫生法学教学的完善和发展。

  3.3 课程评价体系的优化与改革

  传统的考核评价是终结性评价,即在教学活动结束后为判断其效果而进行的评价,以期末考试为主。终结性评价是反映教学效果和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重要指标之一,但是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教师和学生只注重对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的学习,造成了知识结构的严重失衡[6]。首先,其不能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无法评判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对学生产生错误的导向,使学生考前突击,一味追究分数,为考试而学习,考核之后便将所学知识全部抛之脑后。为提高教学效果,应采用总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不但在结课后进行考核,更要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态度、学习策略等方面做出评价。就卫生法学课程而言,应在教学过程中展开平时表现评价、课堂作业评价、阶段性测验评价及学生、教师的互评,评价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以综合性、实践性和多样性为原则,强化理论素质、提高实践能力、扩展综合知识,达到形成综合能力的培养目标。

  4结语

  虽然我国的卫生法学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改革尚在探索之中,但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高等教育取得的进步给我们展示了光明的未来图景。若干年后,不断涌现的卫生法学人才将将为我国的卫生和教育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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